运用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 上海法院试点庭审记录改革

通知明确,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记录和传统纸质笔录等,都是记录法庭审理活动的有效载体。试点法院可结合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的司法服务需求、信息技术设施设备条件等实际情况,在各类试点案件、试点事项中视情选择或组合使用。当事人同意且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择运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使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法院应通过开庭传票、开庭通知或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方式,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在庭审开始时,应再次口头告知,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法院应再次提示当事人是否需要纠正或补充已经录音录像的事实陈述和法律意见。当事人同意庭审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的,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

通知要求,试点法院应当使用统一的内嵌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进行录音录像,使用专门设备在线、离线存储及备份庭审录音录像数据。未经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删除、迁移、复制庭审录音录像。

同时,试点法院应确保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试点期间,采取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内嵌有智能语音识别转换功能的庭审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录像及同步识别转换文字材料的起止时间、有无中断、文件大小、区块链数据等信息。

庭审结束时,应当场自动检测庭审录音录像的完整性,自动生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并由各方诉讼参与人签名后入卷归档。拒绝签名的,法官和负责庭审录音录像的人员应在《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上记明情况附卷。

记者:巨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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